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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新变化

行业新闻 2020.04.15

新年伊始,利好政策出炉。近日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聚焦残保金征收、使用、监督,提出综合性措施,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该方案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中智北京将持续关注各地政策解读。

方案内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残保金政策有哪些重要调整?

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及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

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人及以下)残保金。

 

征收残保金依据

 

征收残保金依据的社会平均工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但是,其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

 

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形式认定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不影响公共财政对残疾人事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残保金使用方面,方案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升职业培训质量等。各地要根据当地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也就是说,残疾人事业相关支出不与残保金实际收入直接挂钩,由财政予以保障。因此,完善残保金制度不会影响公共财政对残疾人事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在监督方面,要求省、市、县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支持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失信行为记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其他重点关注

不雇佣残疾人且不缴纳残保金,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方案第十二条规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鼓励企业“以岗适人”开发岗位,加大激励力度。

 

方案第十五条规定: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

 

鼓励企业、残疾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推广商业保险。

 

方案第十八条规定: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积极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务的作用,鼓励企业、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保费由企业和残疾人合理分担,消除企业和残疾人后顾之忧。

 

 

来源:中智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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